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权,究竟惩戒权包含哪些方面?教师如何把握?

【经验】发布于2023-01-30 18:22:16 阅0

教育部:将修改教师法有关规定,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8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介绍《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指出,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吕玉刚表示,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惩戒权究竟应包含什么内容:首先要明白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教师具有了惩戒权也不能就是拿到了尚方宝剑,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又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社会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

因此,针对学生不同年龄特征,性格特征,有选择的慎重行使惩戒权,以达到教育为目的,使学生健康成长。

其他网友回答:

关于老师的惩戒权,这几年可能,大家讨论的比较多,但在实际工作中,老师因为害怕被主管部门处分,对于学生犯错误可能存在不会管,甚至不敢管。



如果使用过度的话,会变成体罚与变相体罚。所以如何使用惩戒权的的确确是教育从业者以及相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四川省大竹县第二小学从2018年3月起开展戒尺进校园活动。一年多以来,惩戒权用的得当,学校的学风,班风比较改善明显。

该校有在校学生两千多名,大多数为留守儿童。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差,长期与父母分隔,养成多种不良的行为习惯。

让学校管理方和老师为之头疼,为此学校 顶着各方压力,开展了戒尺进校园活动,给每个班配有《弟子规》内容的标准戒尺。

只要孩子违反了校纪班规,上课不认真听讲。不守课堂纪律,作业不按时完成,或者字迹潦草不认真,品行不端正等老师都可以用戒尺轻微的对学生予以惩戒。以达到让学生改正错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让学生心存敬畏目的。

该校对戒尺的使用流程有着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可以是一请二问三惩四慰。



学生犯错误以后,由学生自己走到讲台上,将戒尺请出来,交到老师手上,老师问清楚学生犯错误的原因,然后再打之前试一下力度,不能用力过大,导致可能会导致体罚行为。惩戒之后,对孩子进行心理上的抚慰,要告诉学生知错就改,依旧是个好孩子,以后好好表现,老师依然会喜欢你。

戒尺进校园活动得到了35%家长的支持,3%的家长保留了态度,还有其他的家长可能心存疑虑,觉得将戒尺走进课堂,会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是实施一年来的结果证明,这样的措施使用得当,受到了家长的欢迎。

该校在使用戒尺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戒尺在低年级可能效果使用明显,在高年级老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顾虑,因为孩子的自我意识在逐渐形成,如果利用戒尺的话,可能造成孩子逆反心理,反而弄巧成拙。



关于教师的惩戒权

我们都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惩戒权应该是教师教书育人职责的基本职业权利。

根据学生不当的行为表现,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等一系列惩戒措施。从法律角度讲,老师的惩戒权应该包括批评权,隔离权,罚没权,留置权,警示权等等。

目前从国家层面对教师的惩戒权,没有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只有在班主任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是没有具体可操作,可实行的方法,对教育惩戒权没有明确边界,内容,形式以及谁来惩戒,谁来监督,如果违反了相关的制度内容,如何惩罚等措施,没有更细化可操作性的方案。

近期山东省发生的教师因体罚学生被主管部门以解聘,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的的确确又将教师的惩罚权,推向了舆论的热点。

在现实工作中,老师们面对惩戒权可能望而生畏,大多只是想想而已,没有人会拿自己的饭碗去开玩笑。



结束语:我们要呼吁将教师的惩戒权还给老师,更多需要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角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方案。让老师手举戒尺,心无顾虑,让教师的惩戒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真正正去落实教书育人的职责。

我是汇智坊,欢迎留言讨论!

其他网友回答:

近日,山东省日照老师用书拍打学生,被扣除绩效工资、取消聘用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再度引起人们对教师惩戒权的热议。

就在人们为处罚结果太重,而为老师鸣不平之时,近日,教育部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指出: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这对于广大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啻于一祗福音。

首先:《意见》明确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惩戒范围。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学校和老师的矛盾,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大家都呼吁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但是缺少具体的措施和方案。学生哪些行为该惩戒?如何惩戒?因为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学生犯错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不够恰当,因此,引发家长的不满,引起上级教育部门的关注,轻则警告处分,重则取消聘用,这种做法,也严重影响了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大家迫切需要有规范性的指导,以免老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再走弯路。

其次: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也是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初步形成的关键时期,放任自流或者惩罚不当都会遗留下不良后果,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那么如何惩戒才能起到好的效果呢?

《意见》指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即调动广大教师教育育人的积极性又保证对学生严格管理。

第三:《意见》指出,抓紧修订教师法相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当然,惩戒不等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里有个度的问题,过犹不及,惩戒过了头,变成了体罚,不仅对学生不利,而且对老师也不利,因此,作为老师都期待着实施细则正式出炉的那一刻!你期待吗?欢迎留言,欢迎评论!

其他网友回答:

惩戒权与体罚的界限要明确。

惩戒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要严重关切孩子的心理健康,像现在网传的一位所谓的"优秀教师"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也是极为低劣的,绝对禁止的。

教师押有了惩戒权,一定要慎用,它也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有助于学生成长,也可能伤人又害己!

其他网友回答:

那些主张把戒尺还给老师的人注意了,标准答案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在接受采访时说:"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主要包括:批评和制止学生不正当言行举止,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让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等。

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确的边界的,不能走到反面、出现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罚简单重复式抄书、抄作业等,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必须严格禁止。

其他网友回答:

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学生的权力,但惩戒一定要有度,具体这个度怎么把握呢?

首先,要看是幼儿园,小学,初中或者高中,因为他们能承受处罚的限度不同,所以要用不同的处罚方式。

其次,要及时了解每个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用适应每个学生的惩戒方式处罚,才能在体罚的时候有轻重缓急,不至于处罚过重,造成学生身体上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祝愿每个学生好好学习,逃过惩戒处罚。

其他网友回答:

一直以来,教师处于两难,管学生难,不管也难。对学生不严格管教,放任自流,心中有时又过不去,觉得好象没有尽到当老师的责任。但严格管教学生,难免有时受思想情绪波动影响,受学生行为刺激,很容易动手惩罚学生,一个小小的动作都会被认定为体罚学生行为,加之现在许多家长认识偏见,溺爱孩子,没有理解包容心,有的小题大作,借题发挥,更有甚者有勒索行为,让老师受到处分。这方面的案例是比较多的。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处理涉事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可以说是重大决策,明确了争论已久的教师是否应该有教育惩戒权问题。将从根本上解决对学生的管教问题。希望国家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以便教师更好把握执行。



教育惩戒权应该包括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具体对学生进行说理教育,惩戒教育。要求学生家长配合教育。

怎样把握好惩戒教育?首先应清楚理解惩戒教育和体罚教育的概念。

什么是惩戒教育?是治理过错,警戒将来,不再违规违纪的教育行为。

而体罚是对人身体的责罚,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教育的行为。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痛苦,不造成两种痛苦不能算体罚。

但在实际中,很难把握。所以教师应注意适当惩戒教育不能变成体罚行为。因此教师实行惩戒教育时不能动手,更不能动脚,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接触学生的身体的教育行为。



比如近期讨论激烈的五莲初中班主任用课本打学生几下被重处分一事。认定的就是体罚学生行为,因为调查细节反应是学生身体多处红肿,经鉴定为轻微伤。当然网友认为是对教师处分过重。

如果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中,轻为的动手动脚都容易被认为是体罚行为而不是教育行为。因为现在的家长不是20年前的家长,一是法律意识强,二是溺爱孩子,三是看不起教师,可以任意对教师指手划脚。没有伤到身和心硬说是伤得严重,心理受到影响,又怎样来介定?加之为教师撑腰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所以一旦涉事,被处分的基本上全是教师。



所以要实施好惩戒教育,一是尽快修订《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明确教师教育管理惩戒权利。二是全国各地综合调研,征求意见,制定全国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发挥好惩戒教育的作用。

其他网友回答:

去年10月,女老师让学生罚站,没多久被请进派出所调查。

前不久,山东一位女老师用书本抽打了逃课学生,结果学生家长不依不饶,一边要求给孩子换最好的学校,一边要求30万的赔偿,最后这位老师被辞退。



一个朋友曾给我讲述过她的亲身经历。

朋友是一所大专院校的老师,有一次她上课,一个女生在课上织毛衣,她批评了她,言词并未过激,谁也没把它当回事。

结果几天后,女生家长闹到学校,当时她正在上课,课堂一片混乱。

最终,她莫名其妙被打了一顿,还因为教学事故被记了过。

从此,学生课堂违纪,只要不过分,她很少过问了。

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因为跪着的老师管怕了,管伤了,不想管了。

这是老师的悲哀,更是教育的悲哀。



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给予教师惩戒权,给了老师们教育的底气。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除了授业和解惑,老师更重要的使命是传道,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做事,引领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

鲁迅幼年读书时曾迟到,先生重重得惩戒了他。他在书桌上刻了“早”字,从此再没有迟到过。

惩戒的意义在于规范学生的行为,而老师的规劝往往比家长更有用。



那么老师该如何运用好惩戒权呢?

第一,惩戒也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维护孩子的自尊心,尽量运用非体罚式惩戒,比如提示错误、引导正确行为或批评。

第二,要及时惩戒,当孩子发生错误行为时,老师应立刻指出孩子的错误,并告诉孩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第三,要将惩戒落在实处。孩子犯了错误,老师罚他抄写课文,就一定要检查他抄写的成果,含糊过关会影响孩子改正错误的效果。

此外,老师需要惩戒权,但更需要理解和配合的家长,教育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家校配合,家长和老师要达成统一战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教育和引领好孩子。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其他网友回答:

不清楚“惩戒权”有没有具体规定,指导如何操作?惩戒,包括哪些方面?不知道是不是2019款的文字游戏!

如今,人人都支持老师有惩戒权,但个个都反对体罚与变相体罚。体罚,好理解,可变相体罚呢?老师在惩戒学生时,会不会就被家长理解为变相体罚呢?或者说如何界定惩戒权与变相体罚?

还有,家长说不能侮辱孩子。同样一句话,同样的惩罚,有的人不当一回事,转身就忘了。有的人则会转身回家就跳楼!什么样的话属于侮辱的范畴,什么样的话属于惩戒权范畴?另外,家长说不能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什么样的惩戒才不会留下心理阴影?怎样证明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怎样才算或确定造成了心理阴影?

不定义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以及心理阴影,而谈惩戒权,实质就是玩文字游戏,就是自娱自乐玩自嗨!因为面对这四条,惩戒权没有丝毫的生存空间!

否则,老师认为是惩戒,家长却说是变相体罚,是侮辱她孩子,给孩子造成了心理阴影。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长投诉,领导是支持家长,还是给老师撑腰呢?

其他网友回答: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引发了广大网民的热议。

那么,如何理解《意见》中的教育惩戒权?

一方面,《意见》中提出的教育惩戒权是完整而严谨的。

《意见》明确的不是一般意义的惩戒权,而是专指教育意义上的惩戒权。而非教育形态下的惩戒,是不被允许的,比如不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不是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或者不是在理性、冷静的情绪状态下,以及不符合现代教育规律而实施的惩戒等等。

因此,理解教育惩戒权的完整性是很关键的,最重要的是“教育”两个字。可以说,教师不拥有脱离“教育”的惩戒权。

另一方面,《意见》中的教育惩戒权有明确的边界和程序。

无论是民国时期大教育家陈鹤琴笔下认可的“友谊式的劝导、命令式的警告”等方式。还是当前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语言责备、剥夺某种权利、留校、警告、处分、停学和开除”等方式,其边界和程序均应清晰明确,并在实际操作中留有因人因事而灵活操作的空间。

同时,在赋予和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基础上,也该明确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加强对教师行使该权力的外在监督,确保其在规则和笼子里运行,并严格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教师该如何把握?

陈鹤琴先生坚信“从理想上说起来,学校如果办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惩罚;但是学校不容易办得完美,惩罚一事,也就不能废除了”。

出于积极的教育观考虑,即便确认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我们仍希望某些较为严厉的教育惩权“不用”或“不常用”。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提及,“鞭挞、呵斥或其他严厉的惩罚是人们在惩罚儿童时常采用的偷懒的及简单的方法,这是教师一般所了解或管理儿童的唯一工具,但却是教育上最为不当的一种方法。”

因此,运用教育惩戒权既不能肆意过度使用,也不能完全不使用,归根到底还是需要教师在提高自身素养的基础上合理恰当的使用。

那么,提高教师素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道德素养方面。运用教育惩戒权,自然对教师自我修养、约束及反省等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不服从管教的学生,教师如果直接采取辱骂的方式,说明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很低,是没有资格对学生行使教育惩戒权的。

二、知识素养方面。如果对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水平和规律缺乏足够的科学认知,就很容易让惩戒超出了合理限度,转变为伤害学生身心的体罚。

三、技能素养方面。看起来同样的惩戒手段,有的老师用起来能让学生心悦诚服,有的老师用起来结果却适得其反,这背后往往就是专业技能上的差异,这些技能需要反复切磋琢磨方能不断提高。

教育惩戒权用起来感觉不太容易,体现了社会与教师的法治观念正在增强,但也反映出教师的专业素养需要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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